尊敬的朋友:
非常感谢您选择到青岛市市立医院(集团)就诊,您的建议、投诉是对我们极大的信任和爱护。为了便于我们之间更好的沟通,有如下事项特向您说明:
一、您可以面谈反映诉求,医患沟通办公室需要记录您的姓名、住址、联系电话、与患者关系、投诉内容等,您可以递交书面材料,明确具体诉求和理由等,以便调查、核实与沟通(具体详见投诉途径告知书)。
二、您也可以通过下列合法途径解决:申请人民调解;申请行政调解;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,医院将予以配合。需要特别说明:根据青岛市有关文件规定,经济补偿或赔偿索赔金额1万-15万元的,应通过青岛市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中心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;索赔金额在15万(含15万)元以上的,必须进行医疗技术鉴定,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,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纠纷投诉,公立医疗机构无权与患方自行和解。需要特别说明:根据山东省卫健委《做好新形势下医疗纠纷综合处置工作的意见》(鲁卫发〔2017〕29号)的通知规定: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,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。
三、您有权向医院申请查阅、复制患者门诊病历、住院志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、病理资料、护理记录、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。复制病历资料时,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。复印病历资料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0.5元/张。
四、患者或代理人有权要求封存患者本人的病历资料,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。病历的封存和启封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: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原则》规定办理。
五、患者在医院内死亡,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,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。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,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;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,可以延长至7日。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,拒绝签字的,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。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,超过规定时间,影响对死因判定的,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。
六、医患双方争议应当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处理。对以医疗差错、医疗事故为由,扰乱正常医疗秩序,寻衅滋事,发生涉医违法行为,医院将依据《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)、公安部《公安机关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六条措施》(公治[2014]128号)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处理,并报请公安机关严肃追究责任。
七、青岛市医调委,南京路215号,电话85662972。卫健委监督电话:12345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