青岛市市立医院(集团)外来进修人员管理规定
为规范医院进修人员管理,严格进修秩序,结合临床工作实际,特修订外来进修人员管理规定。
一、进修人员资质
(一)岗位要求
综合素质良好,能胜任进修专业岗位工作
1.思想道德素质: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公共道德及行业规范。
2.身心素质:身心健康、努力学习、吃苦耐劳。
3.职业素养:有良好的医德医风,高度的责任感和人文主义精神。
4.专业素质:基础理论知识扎实,具有一定的自学能力、操作能力、沟通能力、团队合作能力等。
(二)资质要求
1.在医疗机构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;
2.医师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;护士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(注册);超声、影像等特殊专业需具有大型仪器上岗证书。
(三)进修期限
进修期限一般为3个月、6个月和1年,原则上不接收3个月以内的进修。
二、进修审批程序
(一)提交申请材料及时间
每季度最后一周集中收取材料,进行资格审查。
1.《青岛市市立医院(集团)申请进修资格审查表》;
2.本人身份证复印件;学历及学位证书复印件;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;执业证书(临床医师提供双证)复印件。以上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。
(二)资格审查
进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进修人员资质,接收科室主任(或负责人)同意接收并签字;进修主管部门通过申请人员电子邮箱发放进修录取通知。
(三)报到手续
1.根据通知时间,持录取通知、单位介绍信、《青岛市市立医院(集团)申请进修资格审查表》(选送单位盖公章)、本人身份证原件、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、执业证书原件(临床医师提供双证)、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主管部门报到。
2.按照进修收费标准到财务科缴费。
三、进修人员管理
1.进修人员应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服从医院管理和工作安排,积极参加各项活动。报到后需参加接收科室岗前培训并考核合格。
2.进修人员不予执业授权,无处方权,所书写的病历、检查单等医疗记录必须经带教老师审查并签字,不具有开具会诊单、病情鉴定、各种诊断书等权利。所执行的各项操作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进行,进修人员不能顶岗值班或单独值班。
3.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得随意更改进修专业和科室,不得自行增加进修科目,不得提前终止或延长进修时间,不能安排与进修无关的内容。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进修者,须由选送单位出具公函提出终止进修申请,由进修科室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,不颁发结业证书。
4.进修人员安全责任主体是其本人,进修期间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医院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,如因个人原因发生意外伤害、人身损害、重大疾病等情况,由个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,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5.进修人员考勤由科室考勤员负责管理,月底通过MOA内部邮箱或企业微信上报电子版考勤表至主管部门,纸质版考勤由科室主任(或负责人)签字后上交主管部门。
6.进修人员在进修期间不享受探亲假、带薪年假等。节假日按进修科室排班轮休,特殊情况需请假者,在安排好值班及工作的情况下,按以下程序办理:请假3天(含3天)以内的,由进修科室主任审批;请假3天以上者,提交请假条和选送单位公函,进修科室主任签字,主管部门审批,休假结束到主管部门销假。
7.病、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者按自动终止进修处理。进修1年,事假不能超过15天;进修6个月,事假不能超过7天;进修3个月及以内,事假不能超过5天。病假视病情而定,但必须提交门诊或住院病历及诊断证明。
8.工作期间须遵守医务人员着装和仪表规范,佩戴胸牌上岗。胸牌丢失须到主管部门补办,到财务科缴纳工本费10元。
9.凡在进修期间违反医疗相关法律法规、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而造成的医疗纠纷、医疗差错事故及经济损失等,由进修人员本人及选送单位负责处理及经济赔偿,取消进修资格,不予颁发进修结业证书。
10.进修期间因违规违纪、病事假超过规定时限等原因终止进修,或无正当原因缩短学习时间者,进修费一律不退。
11.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2周内由进修科室组织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,并填写《进修考核鉴定表》,由带教老师填写考核成绩和鉴定意见,科主任签字。进修结束后,进修人员携带《考核表》和胸卡到主管部门办理进修结业证书。考核不合格者在1周内进行补考,补考不合格不予办理进修结业证书。
进修联系人:梁老师18661678217(微信同号)